投诉大增!这些知名家居品牌被点名

发布时间:2024-06-12 作者: 主题系列

  近段时间消费者有关全屋定制家具的投诉较多,对此消协进行了分析点评并发布消费提示。

  消费者王女士在今年初投诉反映,去年5月2日参加了“顾家家居”全屋定制在南京江宁一个小区做的现场活动,促销现场宣传3万元可以返还6000元物业券和一些赠品。

  王女士表示,她购买该服务后,商家承诺赠送的6000元物业券和一些赠品始终未兑现,工期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,多次联系商家也没解决。王女士要求商家履行合同约定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。

  另一位消费者王女士也投诉称,去年8月23日,她与“顾家家居”签订全屋定制及软装合同,可到今年3月15日,餐桌椅、床、床头柜、床垫、沙发、电视柜始终没交付,而且安装的柜体有一扇门坏了,需要维修。王女士要求商家尽快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违约损失。

  5月10日,消费者孙先生投诉称,去年8月2日,在句容“顾家家居”缴纳了1万元的全屋家居定制订金,同年8月22日与商家签订了全屋定制销售合同,缴纳尾款6.5万元,并确认了全屋定制效果图,合同约定今年1月23日前完工。

  其间,孙先生多次催促商家及时安装家具,但商家只是应付了事。之后,“顾家家居”总公司与实际经销商发生纠纷,目前柜子及家具均未下单排产。孙先生要求商家按合同履行全屋定制的责任,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赔偿。

  对于“顾家家居”的违约行为,消费者除了直接联系店家,要求其履约之外,还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或店家所在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。如果仍无,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店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,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己权益。

  ❶ 定制家具时应认真签订书面合同,合同内容要明确,对产品质量、环保要求、交货期限等重要条款要详细填写。

  ❷ 经销商往往不会提及违约责任,如果出现纠纷,消费者会陷入被动局面。因此,在商家提供的合同样本基础上,消费者不妨补充约定违约责任,以保障自身权益。

  消费者丁先生投诉反映,签约“兔宝宝”定制全屋家具,商家承诺赠送一条希尔顿羽绒被,但是丁先生收到后发现赠品不是羽绒被,更不是希尔顿的。

  丁先生要求商家按承诺赠送希尔顿羽绒被。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由商家重新更换一条新被子给消费者。

  消费者束先生投诉称,他去年在江苏百得胜全屋定制店定制家具时,参加抽奖抽中了一个小米智能电饭煲(有抽奖凭条),但商家将抽奖产品送至其家中时,束先生发现是另外的品牌的电煮锅,与当时抽奖的奖品不符。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调解,商家已按承诺的抽奖品牌赠送。

  从《民法典》来解释,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,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,只要做出承诺,该合同即告成立,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,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,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。

  ❶ 要求商家将赠予商品的内容或服务写入合同中,并约定交付时间,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
  ❷ 一定要保留好购买商品时签订合同的影像及录音资料、销售现场照片、要约宣传单页、与销售人员的网络聊天记录等,一旦赠品出现质量上的问题或假冒伪劣情况,消费者应依。

  消费者徐女士投诉称,2022年春节前在江苏省扬中市扬子商业广场全友家居订了4.98万元的全屋定制套餐,其中有2.8万元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家具,如果家具选超了则按78折支付多余款项。

  柜子总价超了就按990多元一平方米支付;如果家具没有选足,则将多余的款项转到柜子里,其他的没有说明。商家另外收6880元五金拉杆费用,可许女士在选家具时只选了2.6万元,商家只同意将未选足的部分打6折转到柜子里面。

  许女士对此不认可,要求商家将未选足家具的款项转到柜子的费用不可以打折,且要免除6880元五金拉杆费用。经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协调,商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,将家具多余款项折扣转入柜子定制产品,但6880元的五金拉杆费用不在合同约定之内,要另外收费。

  消费者陶先生投诉称,他在某家具城全款定制了全屋定制服务,共花费了11.8万元。随后发现商家虚报测量数据,实际数据是1.8米,定制家具成品也是1.8米,可商家却按2米收费,而且不止一处。陶先生联系商家退差价款,商家却以需要客户承担损耗为理由拒绝退款差价。

  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提供“全屋定制”的商家应当在合同或订单中明确该定制家具所采用的计价方式,并有义务向消费者进行解释和说明。对于可能会影响产品最终结算价格的测量数值、面积、五金件使用情况等信息,应当做到准确明示和告知。

  ❶ 在签订“全屋定制”的合同前,可先去市场上了解主流品牌全屋定制的材料和价格,避免上当受骗。

  ❷ 如果对计价方式有疑问,可要求销售人员列明一张标注定制家具尺寸、内部结构、材料、五金件的详细清单,并就质量、色差、售后等问题与商家明确商定,并写入合同

  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  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: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。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恪守社会公德,诚信经营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不得设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交易条件,不得强制交易。

  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: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